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玩加电竞限公司

  新闻资讯     |      2023-05-03 20:58

  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注:本表中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方2022年财务报表数据为准。2023年2月10日,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开具的3,750.00万元银行承兑提供保证担保。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焊接夹具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焊接加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

  主营业务: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五金加工,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汽车零部件技术、汽车车身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金属冲压件、模具、检测工具、工装夹具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有厂房租赁。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168号2幢8号厂房101室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焊接夹具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紧固件制造;紧固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紧固件制造;紧固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公司目前尚未与贷款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在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为有关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有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信良好,经营状况正常,偿债能力强,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为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系公司发展需要,目前有关公司经营正常,偿债能力强,担保不增加公司风险。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提供担保不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32.22%,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3,7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2.0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上述议案中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综合考虑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确定薪酬,薪资标准范围为人民币40-150万元/年。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津贴。

  公司监事在公司按照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薪资标准范围为人民币13-100万元/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需要及同行业公司的薪酬发放标准确定薪酬,薪资标准范围为人民币40-150万元/年。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2、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改聘、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薪酬奖金制度,公司相关薪酬水平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将有关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自发布年度起施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按照解释要求的时间实施。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玩加电竞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议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区管理办签署《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区多利汽车模具中心项目投资协议书》,通过子公司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区新建汽车零部件模具生产基地项目,主要为整车厂提供汽车零部件模具配套服务,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

  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本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32.22%。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与公司关联关系:该主体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区管理办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项目投资情况:该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土地及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5,000万元,其中:在甲方所在地所需土地71.9亩,价值约3,000万元;建设厂房面积约30,000平方米,价值约12,000万元;购置设备约20,000万元。

  3、建设计划:预计该项目2023年4月份完成签约,2023年8月份前完成土地摘牌等征地手续、项目审批、图纸设计、施工队伍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2023年9月份开工建设,建设至正式投产运营周期为18个月,具体为自开工建设之日起10个月内厂房竣工并验收合格,11个月完成绿化、围墙等配套建设,14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验收,18个月内正式投产运营。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上述进度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期限可相应推延。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及之后有关协议涉及乙方的权利义务等全部由乙方和乙方项目公司承继。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项目主要为整车制造商提供汽车零部件模具配套服务,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力,巩固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本项目的实施将更好的满足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增强公司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产业规模,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项目投产后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1)实际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项目建设投产后,受制于技术水平、行业政策、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实际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2)项目用地审批和建设风险。项目涉及的相关用地手续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实施须经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任一环节的推进进度均有可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从而导致项目投产及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3)协议履行期间,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

  本投资中涉及的项目投资计划等数值均为目标数或预估值,公司在项目投资运营期间,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有关投资计划内容。如后续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区多利汽车模具中心项目投资协议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汇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汇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中汇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中汇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中汇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根据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预计投入审计的时间成本等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度审计费用140万元,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费用10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5万元。本期审计费用与去年持平。

  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140万元,其中年度报告审计费用10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5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所进行了审查,认为中汇所具备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审计业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中汇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事前认可意见:通过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了解,我们认为中汇所在以前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专业水平。续聘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汇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中汇所在担任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谨慎客观,勤勉尽责,体现出良好的专业水平。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同意将继续聘任中汇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汇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